新快报讯11月17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等,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信息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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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11 月 17 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等,进一步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对于需披露的保险产品信息,《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其中,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保险产品的费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首次作为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动公开。
" 炒停售 " 作为近年保险业常见的营销手段,《办法》对此也有所规限。《办法》提到,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在监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银保监会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
采写:新快报记者 林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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